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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 压力设备指令 PED (2014/68/EU)
发布时间:2019-11-27        浏览次数:237        返回列表
 

概述

压力设备指令 2014/68/EU 涉及对欧盟各成员国有关压力设备的法律进行协调。该指令所指的压力设备包括*高允许压力高于大气压力 0.5 bar 的容器、管道和部件。

根据潜在危险进行的分类

根据压力设备指令对设备进行的分类是依据类别 I 到 IV 或第 4 条第 3 宽中提及的潜在危险(介质/压力/体积/标称宽度)进行的。以下是用于评估潜在危险的重要标准;这些标准列在图表 1 至 4 和 6 至 9 中:

液体组

1 组或 2 组

聚集态

液体、气体

压力设备的形状

 
  • 容器

产品压力和体积 (PS * V [barL])

  • 管道和容器

标称宽度、压力或压力与标称宽度的乘积 (PS * DN)



加热压力容器单独列在图表 5 中。

注意

第 4 条中的液体是指那些在*高允许温度下蒸汽压高于标称大气压 (1013 mbar) 0.5 bar 的液体。

所用液体的*高允许温度是由用户规定的*高工艺温度。该温度必须在设备的规定范围内。

将介质(液体/气体)分类为流体组*

“流体”包括纯相的气体、液体和蒸汽及其混合物;流体可包含悬浮的固体物质;根据压力设备指令 2014/68/EU 的第 13 条,流体分类为以下流体组。

a 节

1 组

1 组,包括根据 EC 1272/2008 号法规第 2 条第 7 和 8 款定义的物质和混合物,根据该法规的附录 I 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中规定的以下身体或健康危险类别分类为危险物质:

i) 不稳定的爆炸性物质/混合物或 1.1、1.2、1.3、1.4 和 1.5 节中的爆炸性物质/混合物

ii) 易燃气体,类别 1 和 2

iii) 氧化气体,类别 1

iv) 易燃液体,类别 1 和 2

v) 易燃液体,类别 3,*高允许温度高于闪点

vi) 易燃固体,类别 1 和 2

vii)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类型 A 到 F

viii) 自然液体,类别 1

ix) 自然固体,类别 1

x) 与水接触后发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 1、2 和 3

xi) 氧化液体,类别 1、2 和 3

xii) 氧化固体,类别 1、2 和 3

xiii) 有机过氧化物,类型 A 至 F

xiv) 急性口服毒性,类别 1 和 2

xv) 急性皮肤毒性,类别 1 和 2

xvi) 急性吸入毒性,类别 1、2 和 3

xvii)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 – 单次暴露,类别 1

1 组还包括压力容器中*高允许温度 TS 超过液体闪点的物质和混合物。

B 节

2 组

1 组不包括的所有流体。

* 来源:“2014 年 5 月 15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就压力容器设备标记方式对各成员国的法律进行协调的指令 2014/68/EU”

合格评估

类别 I 到 IV 压力容器必须满足附录 II 中提出的安全要求并带有 CE 标志。

这些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该指令的附录 III 中规定的合格评估程序。

第 4 条第 3 款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成员国的可靠工程惯例进行设计和制造,不得带有 CE 标志(其它指令中要求的 CE 标志不受影响)。

西门子已对其产品执行合格评估(只要该设备不受第 4 条第 3 款的制约)、提供了 CE 标志以及一致性声明。

设计、规格确定、测试和生产的监控将根据模块 H(全面质量保证)进行。

  • 针对高危险等级的介质(如 1 组流体的气体)设计的设备也可用于潜在危险较低的介质(如 2 组流体的气体或 1 组和 2 组流体的液体)。
  • 根据第 1 条第 2 款,该指令不适用于移动式近海设施、船舶、飞机、水和污水管网、核电厂、火箭以及工厂外的管道等设备。
图表

压力设备指令图表 1

  • 1 组流体的气体
  • 符合条款 (4) (1) (a) (i) **条规定的容器
  • 例外:类别为 I 和 II 的不稳定气体应在类别 III 中分类。

压力设备指令图表 2

  • 2 组流体的气体
  • 符合条款 (4) (1) (a) (i) 第二条规定的容器
  • 例外:呼吸器具用的灭火器和灭火瓶:至少类别 III
  • 1 组流体的液体
  • 符合条款 (4) (1) (a) (ii) **条规定的容器
  • 2 组流体的液体
  • 符合条款 (4) (1) (a) (ii) 第二条规定的容器
  • 例外:用于产生热水的模块
  • 在高于 110 °C 的温度下具有过热危险的加热压力设备。
  • 符合条款 (4) (1) (b) 的压力设备
  • 例外:高压锅,至少根据类别 III 进行测试。
  • 1 组流体的气体
  • 符合条款 (4) (1) (c) (i) **条规定的容器
  • 例外:类别为 I 和 II 的不稳定气体应在类别 III 中分类。
  • 2 组流体的气体
  • 符合条款 (4) (1) (c) (i) 第二条规定的容器
  • 例外:温度 > 350 °C 的类别 II 流体应在类别 III 中分类。
  • 1 组流体的液体
  • 符合条款 (4) (1) (c) (ii) **条规定的管道
  • 2 组流体的液体
  • 符合条款 (4) (1) (c) (ii) 第二条规定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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